列王紀上第廿二章
i. 亞哈與亞蘭人最后的爭戰(二十二1~38)
參:歷代志下十八章。這是第三次戰役,由二十章34節開始,應驗以利沙的預言說他們將三次擊敗亞蘭(王下十三14~19)。有關此戰役是在約主前八五三年前 Crontes 河畔的夸夸戰役之前還是之后,解經家還沒有共識。當時亞述人點名指出亞哈是敘利亞聯盟中的強有力因素,導致他們向西推進的困難。有些解經家企圖將先知的傳統與政治及戰爭記錄分割而不果,因為整個敘事一氣呵成不可分割。另外有些解經家主張此為合并約哈斯及亞哈謝分別在基列的拉末兩種不同戰事的異文匯編,或謂約沙法之數據被加入以強調較為優越的猶大神學角度(Miller、Jones),但是持此類觀點的解經家間亦無共識。三年的和平(1節)可能是為了準備夸夸之役,屆時亞哈將需要保護以色列的南翼。他必須把握與女婿約沙法定條約的機會,來實行亞弗戰役強加諸便哈達身上的條約(二十34),按其規定,基列的拉末乃屬于以色列的,但迄今尚未歸還。
(1)亞哈召問先知(二十二1~7)
2~4. 經文在此并未指出以色列王為何人,但必定是亞哈無疑,如第20節所示。有關他與約沙法之間的相交請見:歷代志下十八1~2及列王紀下八18。基列的拉末位于亞蘭及以色列交界,為現代的 Tell ar-Ramith(Glueck)而非 Irbid 東南的 Husn-Ajlun(Gray),后來在耶戶的時候丟在敘利亞人的手中(王下十32~33)。目前純粹是一場亞蘭人及以色列人的沖突(Oded),“你肯同我去攻……嗎?”(4節)暗示猶大及以色列并無尊卑之分,也并非如一些解經家所假設的是要求猶大與以色列合并。約沙法的回答:“你我不分彼此……我的馬與你的馬一樣”乃當時平等條約雙方常用的字匯,這里應用于一個聯合軍事行動之上,后來先知為此責備猶大不守亞撒與亞蘭所結的聯盟(參十五17~23)。
5~6. 當時的慣例是在大型戰役以前求問(“求教”,JB;希伯來文 daras)國家神祇,若要使此戰役作為“圣戰”則更不可缺少此一步驟。約沙法清楚表明他不是敬拜巴力者,因此他要求問耶和華,而非像他的戰友一樣,為自己的行為尋求自己的神祇賜下好兆頭(參:撒下二1;王下三11)。此處強調的是在采取任何行動前尋求神旨意的重要性。四百“國家主義的先知”可能集中于伯特利(十二28~29),這個數目并非夸張(王上十八19)。他們絕對順服于以色列王,他們的合一也使人懷疑他們所說的話只是為了要取悅于王,而非宣告真理(摩七10~13)。他們宣稱耶和華神必賜勝利,這也是以前的戰役致勝之因(二十13、28)。
(2)米該雅預言亞哈遘災(二十二7~28)
作者在此又一次的強調猶大的觀點。猶大及以色列對于何為真預言的看法有所不同(參:耶二十七,二十九)。米該雅(“誰能像耶和華?”乃一常見的名字)在此系扮演屬神之人的角色(以利亞后來會再次出現)。解經家認為他就是曾經預言亞哈將會遘災(二十42;參二十二18)的先知。真正的先知只說神所說的話(14節),在此處可能是災禍;而假先知則如同今日的占卜之人一樣,只以取悅求問之人為目標(18節;參十八17,二十一20)。
亞哈召來米該雅。 9. 差派一個地位高的臣仆去請先知來并無不妥之處(AV 作“軍官”;希伯來文 saris,亦即亞述文之 sa res(i) sarri,不一定是如 JB 與和合所譯的指“太監”)。
10. 二王穿著朝服(LXX 作“全副披甲”),其意義可能并非指“穿著耀眼的盔甲”(NEB;“穿著制服”,Gray),而是按著公開正式場合的規矩穿著朝服。城門前的空場(AV 作“廣場”;NEB 作“入口”)乃用來作大型群眾聚會之用。有關其露天法庭請見:撒母耳記上十四2及二十二6。
11. 西底家用模型來強調他們的信息,鐵角代表可以驅逐亞蘭離去的能力(如申三十三17的約瑟)。耶利米便常常使用演出或象征式的方式來說預言(耶十九1、10~12,“瓦瓶”,二十八10~11,“軛”;參:結四,描繪出被圍攻的城市),栩栩如生地強調他的信息。
米該雅之警告(二十二13~18)。對亞哈而言,兩次求問先知乃是想要尋求確據時常用的方法(如在馬里,在戰役前尋求好兆頭一樣)。當米該雅僅僅重復假預言時,可能只是戲謔性地試驗亞哈的誠意。由整件事看來孰真孰假十分清楚,這并不是后人為了帶出真假預言的對照而作的添加。
16. 亞哈希望得到奉耶和華的名起誓的權威性預言,米該雅則用一個故事性的異象預告亞哈將死,軍隊將潰散(17節)。請注意他同時也把握機會詢問是否應“避免”(參15節)攻打或是尋求訂立和平條約(而非如 JB 所譯之“不干擾”)。
17. 沒有牧人的羊群形容沒有領袖的情況,最終必導致分裂及毀滅的下場(民二十七16~17;亞十三7;太九36,二十六31)。
第二個異象(二十二19~28)。這比第一個更直接,而且更有責罪意味。它說看見至高神隱秘處寶座的景象(如賽六1,啟四2)。真先知不只描述神所說的話(14節),也包括他自己所看見的!疤焐系娜f軍”不是指星宿諸神,或什么烏加列神話里的天庭,而是神的使者在執行祂的命令。
22~23. 許多解經家認為謊言的靈(21節的靈乃奉差遣去引誘,NIV、NRSV;參:JB 譯為“詭計”或是“欺騙”;參:耶二十7)與神的道德本性相違背。此處并無證據顯示這便是敵擋神旨意的謊言之父撒但,或視之為啟示之靈(DeVries)。這應當是擬人化的預言之靈(亞十三2;約壹四6),因為即使是假先知都可能受超自然靈力的控制,而非只限于人理性所可以理解者。這個謊言之靈代表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說出與真理不合之謊言的力量(耶十四14,二十三16、26;結十三2~3、17)。圣經中也有其他地方利用在撒但里的謊言之靈(伯一6~12;約八44)。真理之主不但定奪善事,也掌管惡事(23節,“災禍”,賽四十五7)。以利亞曾經預言亞哈的結局,這次神使用假預言的目的也是要強調神控制萬事,包括對不信者最后的審判。神已經放棄亞哈(參:羅一24~28),但仍然給他機會使用他的自由意志去選擇悔改。亞哈的自欺欺人只能夠使他沈淪、毀滅得更深,成為他自己的教訓(耶二19)。
24. “打臉頰”(RSV)比打臉譯得更好,因為這是久已存在的合法行動,象征公開要求被打之人說出真話(如耶穌基督,約十八22)。他的問題:耶和華的靈從哪里離開?可能是質問米該雅的預言來源,或是暗示任何人都可以如此編造謊言(參:代下十八23)。希伯來文的經文極為難解,LXX 及歷代志可能是對原文的解釋(“哪一種靈?”)。
25~28. 結局將證明米該雅是對的。當神的話語宣告出審判之聲時,人常常會想要去制止,米該雅如同耶利米(三十六26,三十八2~6)一樣,不是第一個,也將不是最后一個因此被監禁的先知。邑宰及“王子約阿施”(JB,除此以外我們對亞哈這個兒子一無所知)受命嚴嚴地監管先知。并沒有那個時代的證據可以證明所謂王的兒子只不過是指一個小官(26節,NEB 邊注作“代表”;參:耶三十六26,三十八6等有關代表王室監禁先知事件)!暗群蛭移狡桨舶驳幕貋怼保MT)可能是一個勝利宣言的結尾,并非僅是安全(NEB、NIV)歸來。米該雅的回答將會得到歷史的證實。有些解經家認為“眾民哪!你們都要聽”(LXX 的歷代志無此句)此句乃為了要視米該雅即彌迦(一1)而加。這是很自然的呼吁,成為階下囚的先知作出這種挑戰,借著即將發生的事實(亞哈將無法平安回來,35節)可以印證他的預言之真實性。
(3)基列的拉末之役(二十二29~38)
接下來的記述乃極其自然的發展,不需因其與列王紀下(八28~29,九14~16)約蘭王情況相似便以為后者的記錄影響到這里的記述,二者實有極大的不同,約哈斯之死沒有被重述,約蘭之血也沒有被狗所餂(參38節)。我們無法確知亞哈改裝(hithappes)的目的是為了使人不注意到他,以圖避免預言中的噩運,還是出于迷信而如此行,以圖使災禍遠離他。馬勒梅認為此字可以解為戴上盔帽以使人認不出來是他297而非指“朝服”(JB,然而有些希臘文抄本讀為:穿上我的袍子)。
31. 歷代志下十八30省略了此三十二車兵長,但我們無需因此認為這是抄寫文士根據二十章1節而作的添加。此數目字可以說是強調亞哈在上兩役放過這三十二個人實屬下策(二十1、16、24)。
32. 擒賊先擒王以打亂軍心,這是古老的戰略,亞哈王卻無所顧忌地現身于戰場上直到晚上(35節)。約沙法見自己被包圍便呼喊,可能是想要指出自己的身分或是要呼求援助。歷代志下十八31將之解釋為向神發出的禱告,神應允他的禱告“幫助他”,使戰車兵長離開他。約沙法因參與此戰而受到責備(代下十九2)。
34. 有一人隨便開弓(“隨便”AV作“胡亂”,帶出希伯來文“無意中”之意思,亦即并無特定的目標而開弓),便將預言必死的對象射中要害(NRSV 作“未發覺地”)。由拉吉、努斯文件及伊拉克的寧錄所發現的盔甲乃是由小塊金屬片聯系而成,此處可能射入是鎧甲(希伯來文 dbaqim)及護胸之間的隙縫。趕車的必須急轉彎(希伯來文為“轉過你的手來”),顯然車上并無第三者手持抵御的盾牌,好像當時有些敘利亞戰車的作法一樣(王下七2)。
37~38. 有些版本(LXX)將王既死了視為喪鐘哀哭之一部分(36節)。第37節細節應驗了以利亞的預言(二十一19)。撒瑪利亞的池可能是出土的王宮園中十尺長五尺寬的池子(見:IBD,1377頁之圖),他們在那里洗他的車(38節),狗來餂他的血,妓女也在那里洗澡(按希伯來文次序)。我們不需要視此為“一位過分激進的編者來添加的”(Robinson)或是“一位敬虔編者拙劣的手法,想要保證原來的預言中沒有一個細節不得應驗”(Jones),特別因為這里只是部分的應驗(見二十一19)。若我們視此為“妓女洗澡的地方”,則可能是另外一處地方的池子。有些解經家想要澄清,指出婦女為了多產而用王的血洗澡,或認為她們是在洗他的盔甲(希臘文)或武器(NIV 邊注),則必須要將 MT 改動。
j. 亞哈王朝的結束評估(二十二39~40)
這里接續十六章29~34節的介紹。亞哈修造(39節,可能是“重修”或“加強”)一個新的宮殿,并在撒瑪利亞(第II層)及米吉多(第IVb、Va層)大事改造,同時將以前被稱為“所羅門的馬棚”建為倉庫。他同時使夏瑣擴大兩倍面積。這一切的工程加上耶利哥的復興(十六34)都顯示這個時期是極度繁榮的時期。
“象牙宮”(MT、AV、NEB)并非鑲嵌象牙的宮殿,而是如同此時期其他的地方(寧錄、Arslan Tash)一樣,以其刻有腓尼基、埃及及當地風格主題的象牙鑲嵌于其珍貴的物品、家具及擺設之上。這是極為富裕的標志,但就我們所知,并沒有整個房間或外部皆以象牙為嵌鑲板的例子。
亞哈與他列祖同睡(40節)雖然通常用來指和平死亡者,但在此并非作者的筆誤,所有以色列王中,除了被暗殺而死者以外,均用此句形容。
278 M. Seale, 'The Black Arabs of the Jordan Valley' , Exp. T 68, 1956~1957, p. 28,參:Wenham, p. 121.
279 F. Rosner (Rosen), Medicine in the Bible and the Talmud(Ktav: Sanhedrin Press, 1977), p. 216; D. J. Wiseman 在 B. Palmer 之上引書,42頁。
280 Long, p. 137;盡管他分析經文中有八十九個文學次單位。
281 J. P. Ross, 'Jahweh sba~ot in Samuel and Psalms', VT 17, 1967, pp. 76~92.
282 A. Malamat, 'A Forerunner of Biblical Prophecy: The Mari Documents',載于 P. D. Miller 等人編輯的 Ancient Israelite Religion:Essays in Honor of Frank Moore Cross(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7), pp. 33~52.
283 參第4節;十九10、14,二十13、28、35,二十二6~8。
284 見 J. J. M. Roberts, 'A New Parallel to 2 Kings 18:28~29', JBL 89, 1970, pp. 76~77.
285 烏加列經文(RS 20.24; RS 1929 No. 17)列出眾神之名,包括八個巴力,被稱為 'the Baals of the hills' (spn)、Baal (H)adad Ⅰ-Ⅶ(J. Nougayrol, 'Textes Sumero-Accadiens des Archives et Bibliotheques privees d~Ugarit', Ugaritica V, 1968, pp. 44~45).
286 G. I. Davies, The Way of the Wilderness SOT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p. 63~69.
287 記載有以利沙(~lys)之名的亞捫人印信已經被 P. Bordreuil 發表于 'Trois sceaux nord-ouest semitiques inedits', Semitica 24, 1974, pp. 30~34; A. Lemaire, 'Nouveaux sceaux nord-ouest semitiques', Semitica 33, 1983, pp. 20~21, pl. IIno. 6(z~ bn lys');同時也取自 Ur , C. L. Woolley, Ur Excavations IX(London: British Museum, 1962), pl. 30, U. 16805;參:K. Galling, 'Ein hebraisches Siegel aus der babylonischen Diaspora', ZDPV 51, 1928, pp. 234~236, Taf. 17C 'Saul son of Elisha'(sl bn ~lys),二者均為新巴比倫時期。
288 亞述王撒縵以色三世將“以色列人亞哈”與哈馬口的 Irhuleni、Shizana 的 Adunu-Ba~al、亞發的Matinu-Ba~al、阿拉伯的 Gundibu~、亞捫的 BA~asa 及基利家人 Musru、Uqanata、Usantu 共同列舉為他的敵人(ANET, pp. 278~279)。在 Zakir 的另一處碑文中哈馬口王說亞蘭王哈薛之子便哈達(Bar-Hadad)聯絡十個王,包括 Cilicia 王 Bargush, Umq, Gurgum, Sam~al, Milid,在 Hatarikka 圍攻他(Zakir 碑文,取自 Apish, ANET, p. 655)。
289 同時請參考撒上十七43所引用之諺語“你拿杖到我這里來,我豈是狗呢?”撒上十12,十九24,“掃羅也列在先知中嗎?”;耶三十一29。由馬里、敘利亞(Archives royales de Mari I, 1:5) 亞馬拿、埃及的外交通訊中都發現有相似的諺語:'When ants are struck they do not take it passively but bite the hands that strike them'(Letter 61, ANET, p. 426)及亞述〔L. Waterman, Royal Correspondence of the Assyrian Empire(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30~1936),亞述及巴比倫信件第37, 403:4~7, 13~15; 595, r. 3~6; 652 r. 9~13〕。
290 R. E. D. Clark, 'The Large Numbers of the OT', Journal of the Transactions of the Victoria Institute 87, 1955,82頁起;J. W. Wenham, 'Large Numbers in the Old Testament', TynB 18, 1967, pp.19~53; A. R. Millard, 'Large Numbers in Assyrian Royal Inscriptions',載于 M. Cogan 及 I. Eph~al 所著之 Ah, Assyria, Scripta Hierosolymitana.(1991), pp. 213~222,該文指出,除了精確數點之外,也使用整數。
291 M. Elat, 'Trade and Commerce', WHJP V, pp. 184~186; M. Elat 在 Lipinski 所編之 State and Temple Economy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II(Louvain: Editions Peeters, 1979), p. 543.
292 A. Malamat, Mari and the Early Israelite Experience(London: British Academy, 1989), pp. 70~75.
293 D. J. Wiseman, The Alalakh Tablets(London: British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 at Ankara, 1953) No. 17; ANET, p. 546.
294 D. J. Wiseman, 'Mesopotamian Gardens', Anatolian Studies 33, 1983, p. 139.
295 F. I. Andersen, 'The Socio-Juridical background of the Naboth Incident', JBL 85, 1966, pp. 46~57.
296 N. Avigad, 'The Seal of Jezebel', IEJ 14, 1964, pp.174~176.
297 A. Malamat, 'Josiah's Bid for Armageddon', Journal of the Ancient Near Eastern Society of Columbia University 5, 1973,278頁,注35。
D 王朝其余的歷史(王上二十二41~王下十36)
i. 猶大的約沙法(王上二十二41~50)
作者在此回復他慣用的簡介及對照性歷史年表公式(41~42節);對王朝的評估乃以王的改革為基礎(參:增注),在此罕見的記載到有一王所行的乃為正(43~45節)。他的王朝細節乃分開記載(1~26節;代下十七~二十;參:約瑟夫《猶太古史》ix.1-3),在此并未贅述。作者強調約沙法正面的作為,也并未遮掩其失敗的地方。結束公式(45~50節)乃長而坦白的補充(46~49節)。
41. 此處所指的乃是他獨自作王的開始(主前869年),他的統治可追溯至亞撒王朝第三十九年〔參十六29,亞撒王朝共為期四十一年(十五10)〕。約沙法可能受他父親的影響,因此也沒有除去邱壇(十五11~14)。
44. 因亞哈將女兒亞他利雅許配給約沙法之子(代下十八1),而使他們之間的聯盟(和好)更形堅固。以色列王可以指亞哈或亞哈謝或約蘭,但此句可能是要強調自羅波安以后,約沙法是第一位與以色列和談的王。
45~46. 約沙法“怎樣爭戰”(RSV;NIV 作“戰績”)以東及亞捫,以及他的司法、軍事改革均記載在列王紀下十七~十九章。他繼續亞撒的改革(十五12),除去孌童(見十四24)。
47. 以東在所羅門手下稱臣(十一14~25),現在可能重新被取得,受治于聽命猶大的總督手下,惟有任以旬迦別(Tell Kheleifeh)剝削而無防御能力。以旬迦別乃位于紅海的港口,在這個時期有一層厚墻及與米吉多(第IV層)相似的三道門防御。當時在南地已有其他的營寨被建立(代下十七12),別是巴也加上了一道新墻為防御(第Ⅲ層)。
48. 他施船只(AV、NIV 邊注;NEB 作“商人”;NIV 作“商船艦隊”)乃遠涉重洋至俄斐從事貿易的商船(見九28)。這些船的“破壞”(MT、AV)并不一定表示它們“失事”(NIV、現中)。它們建造乃是為了便于獲得腓尼基技術的亞哈斯實現他的貿易條約,但是根據以利以謝的預言,這些船只卻從未派上用場(參;代下二十35~37)。
50. 有關約蘭,請見列王紀下八6~24及歷代志下二十一章。以旬迦別未能成為港口可能與以東插手干涉有關(POTT,p.236)。
ii. 以色列的亞哈謝(王上二十二51~王下一18)
參:歷代志下二十二1~9節;約瑟夫的《猶太古史》ix.2。亞哈謝作王兩年,包括在約沙法第十七年(=主前854/3年)及約沙法第十八年的一部分,他的繼任者在同一年登基(王下三1)。七十譯本的“第二十四年”乃順著列王紀下一17節而作的更動。
a. 王朝總評(王上二十二51~53)
總評簡介追述亞哈之子的惡行與他前面的列王不相上下(參十六30~33)。有關敬拜巴力惹動神的憤怒,請見十二章28~33節,十六章13、26節。
增注:約沙法的改革
作者集中筆墨描述約沙法與北國之間的政治關系,只在一節經文中正式提及約沙法的改革,作為他行得正的例子(43a節),此經文中提及他除去孌童,并要欲知詳情的讀者參考猶大列王記(45節)。約沙法即位之初便擔起教導的使命,帶領人民歸向神,開始了宗教上的復興(代下十九4),并呼吁除去腐敗,改革司法,以主要的防御城市甚至更大的居住地為中心,重新任命地區或省級法院審判官。他所選立的審判官都是能夠根據耶和華神所吩咐有關行政之律法(代下十九5~7)來主持民事(稅收)及軍事(征召)事務的人(參:申十六18~20)。我們并不清楚以前的支派及長老制度受到什么樣的影響。然而,耶路撒冷的法院則被承認為全國最高法院,加上其中的祭司,可以從事宗教及個案的審判(代下十九8~11;參:申十七8~13)298。──《丁道爾圣經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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